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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綏中、昌圖縣建委(局):
現將《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4月20日
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房全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程序,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監督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
(二)工程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及合同(復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四)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五)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投入計劃;
(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七)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第五條 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抽查頻次根據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和安全生產狀況確定,其中,在基礎、主體、裝飾施工階段時,每階段抽查次數應當不少于1次。
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檢查 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應當重新調整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
第六條 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用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監督計劃和要求。
第七條 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
監督人員應當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項目有關情況、確定抽查范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
第八條 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監督人員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可采用抽查、抽測現場實物,查閱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管理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
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執法證書。
第九條 監督人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安全生產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后,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完成報告》,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提交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收到《安全隱患整改完成報告》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對符合要求的,發放《恢復施工通知書》。
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監督機構應當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監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結束后形成《施工安全監督抽查記錄》,并整理歸檔。監督記錄應當包括抽查時間、范圍、內容、結果及必要的影像資料等。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注明中止施工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提交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十三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提交《恢復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同時提交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后,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同時,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根據日常監管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時終止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
監督機構同時按照《遼寧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遼住建〔2015〕46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作出評定。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后,監督機構應當整理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包括監督文書、抽查記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材料等,形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保存期限三年,自歸檔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鼓勵監督機構建立施工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應用信息化手段實施施工安全監督,整合信息資源,為構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奠定基礎。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參照《施工安全監督文書示范文本》(見附件,可在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信息網(http://www.jsaq.lnjst.gov.cn)下載)制作監督文書,由監督機構統一編號,并加蓋監督機構公章。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