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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轄市建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節能減排,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有關要求,我們起草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14年5月20日前反饋有關意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工業和信息化系統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聯系方式:
張文會 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電 話:010-58933022 傳真:58933901
郵 箱:bzjdc@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郵編:100835
高 萍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電 話:010-68205596 傳真:68205567
郵 箱:gaoping@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郵編:10084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5年4月23日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節能減排,規范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實施評價標識應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評價標識等級依據《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監督管理,指導各地開展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工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業務分工和管理職責開展本地區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工作。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廣應用技術指導組(以下稱為“受托機構”)負責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和三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省級受托機構并開展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
第八條 評價標識中技術性的評審、指導、培訓和咨詢等工作由受托機構負責。
第九條 評價標識中具體評價實施工作由第三方標識評價機構負責(以下簡稱“標識評價機構”)。標識評價機構由受托機構確定、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評價標識工作細則、職責分工由受托機構另行制定,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評價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當通過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申請,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二)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
(三)一年內未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未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申請企業向標識評價機構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并符合相關格式要求。
第十二條 標識評價機構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評價標識等級,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對公示無異議的,向申請企業和相應受托機構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三條 受托機構對評價信息予以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志,必要時可進行抽查。對于有異議的,受托機構組織復審。
第十四條 省級受托機構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送上級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 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可申請評定性復核,評定性復核工作程序與初次申請評價標識一致。
第十六條 取得評價標識企業可將評審結果作為綠色建材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標識評價機構應在所評價的企業中每年按一定比例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八條 取得評價標識企業應每年年底前向標識評價機構提交自查報告。標識評價機構審核后,將自查報告報相應受托機構。
對已取得評價標識但經抽查不滿足相應星級要求的企業,應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降低或取消評價標識等級,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十九條 已取得評價標識企業自降低或取消評價標識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恢復或重新申請評價標識。
第二十條 相關機構或企業對評價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受托機構申訴。受托機構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60天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反饋給相關機構或企業。
第五章 評價標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價標識包括標志和證書。由受托機構負責統一制作、編號、頒發和相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價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條 當證書失效或更換時,應將原標志和證書交還受托機構,由其做出更換或銷毀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其評價標識:
(一)實際生產控制指標與要求指標不一致;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滿足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識:
(一)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的,或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轉讓標識或超范圍使用的;
(三)以虛假材料獲得評價標識的;
(四)拒絕相應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或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標識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可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本方法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