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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決定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
此次修改的部門規章包括《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和《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其中,除將“建設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外,涉及到“建設部”的也均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
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大背景下,對《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修改頗為引人注意。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以上部門規章將根據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5.02.26 宗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