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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援外成套項目實施企業:
經批準,援外成套項目管理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經濟合作局全面負責成套項目專業考察后的實施管理,并將成套項目部分技術性、事務性具體管理工作(即勘察成果審核、初步設計審核、施工圖設計審核、人員管理、貫標管理、物資檢驗一覽表管理、簡報管理和分包單位審批)分別移交給設計監理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承擔。現就具體事宜及有關程序、要求通知如下:
一、勘察設計階段技術管理
設計企業在完成地質詳勘、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后,應分別將符合要求的地質勘察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含修正概算)徑交設計監理(審查)單位審查。設計監理(審查)單位應在設計監理(審查)內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須要求設計單位限期修改或調整;確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分別予以批復,審批結果報經濟合作局備案。
經濟合作局依據設計監理(審查)單位審查通過的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含修正概算),分別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設計修正概算,審批結果作為開展后續工作的依據。
二、關于人員管理
施工技術組主要管理人員、設計代表的派遣、更換、離崗和請假等事項,由現行的報經濟合作局審批,統一改為由施工企業、設計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現場施工監理組長初步審核并由駐受援國使館經商機構附署意見后報施工監理企業審批?,F場施工監理組人員的派遣、更換、離崗和請假等仍須報經濟合作局審批。
實施企業上述擬派遣人員取得援外成套項目管理專家崗位資格(施工監理企業可通過經濟合作局網站登錄援外成套項目管理專家系統查詢專家備案情況),且專業滿足項目需要的方可通過審批。涉及人員更換的,替換人選的資質條件應不低于原定人員。施工監理企業在接到施工企業或設計企業書面申請,并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書面審批結果應分別報經濟合作局相關地區處和資審處備案。
施工監理組對施工技術組主要管理人員、設計代表的進場時間、在現場工作期限等按相關合同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如上述人員的技術資質、工作能力或職業素養等不滿足崗位要求,對項目實施產生不利影響的,施工監理企業應要求施工企業或設計企業限期更換符合條件的人選。
三、關于貫標管理
取消成套項目貫標第二方審核,貫標過程監控和階段性審核交由施工監理企業承擔。
(一)取消施工技術組主要管理人員、國內管理組長及派駐現場施工監理人員面試環節。
(二)對于重點和重大項目,施工企業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質量保證計劃和職業健康安全計劃大綱,報施工監理企業審批。
(三)對于重大項目,施工監理企業應結合國內物資采購驗貨工作對施工企業國內管理組貫標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對于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不再要求審核國內管理組貫標情況。
(四)對施工技術組現場貫標情況,施工監理工程師小組應結合現場日常管理和工序質量驗收等進行審核和監督,并在監理簡報中將有關情況報經濟合作局。
施工企業貫標工作不力的,施工監理企業應督促其及時整改。如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或存在嚴重違規違約行為,施工監理企業應提請經濟合作局追究其責任。
四、關于物資檢驗一覽表管理
成套項目物資檢驗一覽表不再直接報經濟合作局,改為由施工企業根據施工進度需要填報《援外成套項目檢驗通知函》、物資檢驗一覽表,連同設備物資相關技術資料一并報施工監理企業審核。
施工監理企業應將審核通過的商檢一覽表連同本企業及設計企業書面審核意見(如需)報經濟合作局。審核通過的《援外成套項目檢驗通知函》和物資檢驗一覽表由經濟合作局登記并加蓋公章后轉質檢總局進行商檢(首次轉發時應附項目施工內包合同復印件)。有關具體要求如下:
(一)施工企業的申報
施工企業應按要求分類填報《援外成套項目物資檢驗通知函》(附件1)或《援外成套項目物資特殊放行通知函》(附件3)、《援外成套項目主要設備材料物資檢驗一覽表》(以下簡稱《主材檢驗表》)、《援外成套項目一般設備材料物資檢驗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般物資檢驗表》)以及《援外成套項目特殊放行物資檢驗一覽表》(以下簡稱《特放物資一覽表》)。其中《主材檢驗表》應根據招標要求區分清單1和清單2進行填報。
(二)審核原則和程序
1、主材商檢表的審核原則
對于招標文件中主材清單1確定的物資,施工監理企業應嚴格依據評標報告審定的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等內容逐一審定《主材檢驗表》。涉及產品更換的,施工企業應事先報經濟合作局審批,并在申報商檢一覽表時附交經濟合作局的書面批復。
對于招標文件中主材清單2確定的物資,施工監理企業應先請設計企業依據項目設計文件、《援外成套項目主要設備主材目錄》(以下簡稱《主材目錄》)和商檢制度規定,逐項審核物資的品牌、規格型號、檢驗標準等內容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以及是否為《主材目錄》中推薦產品。在設計企業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施工監理企業再依據上述原則和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施工企業如需在《主材目錄》推薦產品之外選型的,應事先報經濟合作局審批,并在申報商檢一覽表時附交經濟合作局的書面批復。
2、一般物資商檢表的審核原則
施工監理企業應先請設計企業根據項目設計文件對施工企業申報的《一般物資商檢表》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吨鞑哪夸洝分邪奈镔Y,原則上應從《主材目錄》推薦的廠家中選購。施工監理企業再依據上述原則和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3、特殊放行物資商檢表的審核原則
施工監理企業應根據項目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商檢制度規定對施工企業申報的《特放物資一覽表》是否為產權屬施工企業的施工機械和工器具,并符合免予檢驗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三)對已提交質檢總局的商檢一覽表進行修訂的審批
對于已提交質檢總局的商檢一覽表,如需變更HS編碼、采購地或發運港等非實質性內容,由施工企業填報《援外成套項目檢驗補充通知函》(格式見附件2)和物資檢驗一覽表,施工監理企業進行程序性審核通過后報經濟合作局,無需附署設計企業書面審核意見。如需變更產品生產廠家、品牌、規格型號或技術參數等實質性內容的,仍應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審批工作時限
施工企業申報的物資檢驗一覽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商檢制度規定的,設計企業應在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施工監理企業應在接到施工企業申請或設計企業意見(如需)后2個工作日內告知施工企業進行修改和調整。
施工企業申報的物資檢驗一覽表的內容和格式均符合各項規定和要求的,施工監理企業應在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及時審批。其中,對于主材清單1物資和特殊放行物資,應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最多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對于需要設計企業出具審核意見的主材清單2物資和一般物資,施工監理企業應及時通知設計企業進行審核,設計企業應在接到通知后最多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施工監理企業應在接到設計企業審核意見后最多2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五、關于簡報管理
設計工作簡報和施工簡報均不再徑報經濟合作局,改為報送施工監理企業。施工監理企業負責對設計簡報和施工簡報中反映的情況進行匯總和核實,并在接到簡報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在施工監理簡報中報告經濟合作局,設計簡報、施工簡報作為附件一并提交。對設計簡報和施工簡報中反映的問題,施工監理企業應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并專題報告經濟合作局。涉及需要經濟合作局或商務部審批的事項,施工監理企業應督促相關單位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上述各類簡報的格式和編制要求仍按商合促技發(2013)7號文辦理。
六、關于分包單位審批
(一)專業分包單位審批
施工任務專業分包單位原則上在資格預審階段審定。施工階段,施工監理組應監督施工企業與審定的分包單位簽訂并落實分包合同。施工企業原則上不得新增或變更專業分包單位,確需變更或新增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企業應提出申請報施工監理企業審批,審批結果報經濟合作局備案。具體審批原則如下:
1、變更分包單位的,變更后分包單位資質應不低于原審定的標準。
2、新增專業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技術資質,分包任務不得為成套項目主體結構工程或關鍵性工作。
3、分包任務不得轉包或再分包。
(二)轉包管理
施工企業不得將應由其完成的成套項目轉包或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并嚴格禁止以下涉嫌轉包的行為:
1、施工現場無總承包企業派出的管理人員,僅有分包人的管理人員;或總承包企業派出的項目管理班子或技術人員數量明顯低于正常水平。
2、項目建設所需的主要設備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分包企業提供。
3、總承包企業以勞務合作、合作承包或其他合作方式實施項目或以其他名義收取管理費,將項目全部轉給個人(包括本企業職工,如技術組組長等)或其他企業承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承包。
(三)勞務分包單位審批
成套項目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勞務分包的,施工企業應將勞務分包企業報施工監理企業審批,并抄報經濟合作局。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具有從事外派工程勞務人員服務資格。
上述分包合同經施工監理企業審核后報經濟合作局備案。分包合同應參照住建部和工商總局有關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合同格式擬定。施工監理企業應加強對成套項目的分包管理,施工企業存在轉包或違法違規分包的,施工監理企業除及時責令其立即整改外,應將有關情況專題報經濟合作局,由經濟合作局追究施工企業違規違約責任。經濟合作局將結合成套項目巡檢、質量驗收等工作對成套項目分包管理情況進行核查,及時查處企業轉包和違法違規分包行為。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5日起試行。截至2014年9月15日,已簽訂項目內包合同尚在執行的項目,本通知將作為內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尚未簽訂內包合同的項目,本通知內容將寫入有關合同。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相關工作予以積極配合。如有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并對項目實施造成不利影響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經濟合作局將依據援外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具體事宜,請徑與經濟合作局制度監督處或相關地區處聯系。
商務部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
2014年9月9日
附件1:《援外成套項目物資檢驗通知函》
附件2:《援外成套項目檢驗補充通知函》
附件3:《援外成套項目物資特殊放行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