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工程咨詢單位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咨詢行業的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保障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促進投資科學決策、規范實施,發揮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性作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 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在經濟社會發展、境內外投資建設項目決策與實施活動中,為投資者和政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咨詢和管理的智力服務。
第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工程咨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恪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制定工程咨詢單位從業規則和標準,組織開展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規范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實施對工程咨詢 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工程咨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依法加強監管。
第二章 工程咨詢單位管理
第六條 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工程咨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 臺)備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崗人員及技術力量、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年限、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的工程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
(三)備案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四)非涉密的咨詢成果簡介。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保證所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有變化的,工程咨詢單位應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告知。
工程咨詢單位基本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工程咨詢業務按照以下專業劃分:
(一)農業、林業;
(二)水利水電;
(三)電力(含火電、水電、核電、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氣;
(六)公路;
(七)鐵路、城市軌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運(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電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廣電、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鋼鐵、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醫藥;
(十 三)核工業;
(十四)機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輕工、紡織;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 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實際專業為準)。
第八條 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包括:
(一)規劃咨詢: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行業規劃的編制;
(二)項目咨詢: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等;
(三)評估咨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 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評估,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后評價,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 務;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采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有關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訂立服務合同和開展相應的咨詢業務,應當與備案的專業和服務范圍一致。
第十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咨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咨詢成果質量、成果文件審核等崗位人員責任制。
第十一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和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應明確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 權歸屬。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實行有償服務。工程咨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促進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
第十三條 編寫咨詢成果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產業政策以及政府部門發布的標準規范等。
第十四條 咨詢成果文件上應當加蓋工程咨詢單位公章和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
工程咨詢單位對咨詢質量負總責。主持該咨詢業務的人員對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內容負責。
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咨詢單位在開展項目咨詢業務時,應在咨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及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作出信用承諾。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咨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咨詢成 5 果質量責任,并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形成工 程咨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
第十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從業檔案制度,將委托合同、咨詢成果文件等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承擔編制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評估咨詢任務。
承擔評估咨詢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 一人的重大關聯關系。
第三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設立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
通過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工程咨詢工作的,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進行執業登記并取得登記證書。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工程咨詢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咨詢工程師(投資)。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具體承擔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 開展考試、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執業檢查等管理事務。
第二十條 執業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已通過在線平臺備案的工程咨詢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劃分的專業申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登記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登記的有效期為 3 年。
第四章 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具備良好信譽和相應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推進工程咨詢單位資信管理體系建設,指導監督行業組織開展資信評價,為委托單位擇優選擇工程咨詢單位和 政府部門實施重點監督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等級以一定時期內的合同業績、守法信用記錄和專業技術力量為主要指標,分為甲級 7 和乙級兩個級別,具體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甲級資信工程咨詢單位的評定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有關行業組織開展。
乙級資信工程咨詢單位的評定工作,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有關行業組織開展。
第二十五條 開展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工作的行業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及資信評價標準開展資信評價工作,并向獲得資 信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頒發資信評價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結果,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布。
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等級,僅作為委托咨詢業務的參考。任何單位不得對資信評價設置機構數量限制,不得對各類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區域性、行業性從業限制,也不得對未參加或未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執業限制。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工程咨詢單位監督檢查計劃,按照一定比例開展抽查,并及時公布抽查結果。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信息備案情況;
(三)咨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四)咨詢成果質量情況;
(五)咨詢成果文件檔案建立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應當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詢行業組織開展年度評估,提出加強和改進自律管理的建議。對評估中發現問題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罰并從備案名錄中移除;已獲得資信評價等級的,由開展資信評價的組織取消其評價等級。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備案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委托單位騙取批準文件和國家資金的;
(三)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的;
(四)咨詢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未建立咨詢成果文件完整檔案的;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信評價等級證書的;
(七)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信評價的;
(八)弄虛作假、幫助他人申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或給予警告處罰;涉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工程咨詢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執業登記中弄虛作假的;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的。
第三十二條 行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或停止有關行業自律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對行業組織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無故拒絕工程咨詢單位申請資信評價的;
(二)無故拒絕申請人申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標準開展資信評價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
(五)伙同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工程咨詢行業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列入不良記錄,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 向社會公布,并建立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發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適用〈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號令)同時廢止。